⚖️ 法大叔 · 教育专业律师 📘 原创干货 值得收藏前言
2026年3月,太原市第二十九中职工柳某通过媒体举报自己“吃空饷”,立即引起教育系统一片哗然——有见过举报“吃空饷”的,但未见过“自己举报自己吃空饷”的。
经查实,柳某于2019年12月从山西省贸易学校调入太原二十九中,但因工作岗位未达个人预期等原因,调入后即未实际到岗履职,长期脱离岗位长达六年有余。2026年5月8日,联合调查组认定:案件属实。学校管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理由是:“未尽到管理责任”。
这种“自杀式”举报不仅撕开了单位人事管理的“遮羞布”,更值得每一位教育管理者思考:怎么算尽到了管理责任?
一、哪些条文划定了管理者的“责任清单”?
第一道锁,来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该条例第六条明确列举了需要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其中赫然在列的包括:“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对照二十九中六年多来“多次督促”却从未启动任何实质性处置的冷处理路径,学校管理层几乎是为这一条款“量身定制”了一个鲜活的反面教材。
问责机制的核心逻辑是“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对于违纪行为的不作为,在党纪的视角下与直接违纪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学生请假按章办理,职工旷工却无人过问?这种“选择性管理”若被允许,教育系统最基本的纪律秩序将形同虚设。
这正是本案两任校长、一位现任书记被处分的法理根源——他们不是没有被问责的权利,而是本来就有问责他人的义务。
第二道锁,来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反观二十九中,柳某自2019年12月起即未到岗,旷工长达六年,校方仅从2022年起停发其年度考核奖、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及部分绩效工资却始终照常发放——这分明对重大风险隐情不报、对违规行为放任自流,切切实实踩准了第十五条所划定的领导责任红线。
需要厘清的是:本案对校领导作出的处分是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属于党纪处分;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所规定的警告、记过、撤职等属于政务处分或人事处分。二者并非互斥,而是不同维度的追责。
我们不禁要问:学校为什么不“向上级报告”?
究其原因,学校管理层怕引发矛盾、忌惮激化冲突,于是用“督促”代替“处置”、用“冷处理”代替“解聘”,就这样一步一步滑入宽松软的管理泥潭。《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给出严厉的答案——不作为,原来比做错事有时更可怕。
处理结果表明: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处分,首要看的是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管理职责”。没有尽到,就要担责——无论你是前任、后任,无论你是业务主管还是书记。
纪律不是只监督“直接犯错的人”,同样在问责“应当管却不敢管、不愿管的人”。
二、从太原案例中提炼的行动准则
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缺勤时,学校应当如何处置?“法大叔”总结了“三要三不要”原则,帮你“避雷”:
✅ 要:及时书面督促并留存证据
发现职工连续缺勤达到3个工作日以上,即应发出书面告知函,要求其限期返岗并说明理由。所有告知记录、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回执、微信截图、当面签收记录)均应完整归档。
法律依据:书面督促是证明“已履行管理职责”的核心证据,也是后续启动旷工认定、解除合同程序的必要前置环节。❌ 不要:口头督促后放任不管
二十九中“多次督促”却始终停留在口头层面,未形成任何书面记录,也未跟进后续处置。口头督促既无法固定证据,也无法对当事人形成实质约束,本质上是一种管理虚化。✅ 要:按规定停发工资并启动人事程序
确认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应依法停发全部工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同时启动旷工认定程序;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满15个工作日经催告仍不返岗的,应依法启动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不要:只停发部分工资以为就没事
二十九中自2022年起仅停发年度考核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却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和部分绩效工资。这种“自创式惩戒”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被调查组认定为管理失职的佐证。✅ 要:向上级报告异常情况
对于长期缺勤、失联、情绪对抗强烈或存在复杂背景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编制部门、人社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联合处置。遇到历史遗留问题或跨单位调动纠纷,应主动协调原单位或上级部门。
法律依据:调查组要求“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制度执行落实”,意味着问题不应在校内层级无限搁置。❌ 不要:因怕麻烦而隐瞒不报
二十九中将柳某问题“冷处理”长达六年,从未向上级正式报告。这种“捂盖子”的做法,最终导致问题发酵为舆论事件,并扩大了问责范围。三、学校自查清单
请各学校对照以下问题逐项自查,如有任一答案为“否”或“不确定”,建议立即启动整改:
| 序号 | 自查项目 | 是 | 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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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是否建立了月度在编在岗核查制度,且由专人负责、记录完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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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于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以上的职工,是否及时发出书面告知函并要求限期返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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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是否明确规定了旷工认定的启动标准(如连续缺勤15个工作日)及相应程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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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于确认旷工的职工,是否依法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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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于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职工,是否启动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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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所有考勤记录、告知函、送达凭证、会议记录等是否完整归档保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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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于长期缺勤、失联或存在复杂历史问题的职工,是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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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是否定期组织人事干部、财务人员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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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是否建立了防止“吃空饷”的长效机制,明确各岗位管理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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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近三年内,是否存在明显违纪行为但从未启动任何处理程序的情况?(若存在,请警惕管理虚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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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学校,更保护管理者自身
有人或许会问:对违纪职工依法处置,是否显得“不近人情”?恰恰相反。
严管,才是最深层的厚爱。
对于学校而言,严格的在岗管理维护的是教育秩序的公平性。每一位尽职尽责的教师,都不应被视为“吃亏”的一方;每一个“吃空饷”的漏洞被堵住,都是对敬业者的尊重。
对于管理者自身而言,依法处置违纪行为,实质上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保护。太原案例中,两任校长、现任书记之所以被处分,并非因为他们亲自“吃空饷”,而是因为他们“未尽管理责任”。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
对于违纪职工个人而言,及时的纪律提醒和依法处置,或许能够迫使其正视问题、回归岗位或合规离职,避免在“带薪躺平”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这何尝不是一种挽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严肃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刚性,共同构筑了学校管理的法治底线。每一位教育管理者都应牢记:
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最终都会变成“被管”。
守住管理责任,就是守住学校的公信力,守住教育公平的底线,也守住自己作为管理者的职业尊严。
太原的处分已经落地。愿每一所学校都能从中汲取教训,让制度长出牙齿,让纪律发出回响。这,才是对全体教职工真正的“厚爱”。
如你对上述观点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区留言。
*(本文依据官方通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撰写,供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