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
上限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确定每名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