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仝某于2024年10月底,向申请人仝某借用万年利牌收割机一辆,协议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3日返还申请人,到期后,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拒不返还,遂申请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申请人提供,得知标的财产停放地点。经申请人带路,来到了收割机的停放处,位于广灵县东崖头村村民武某院内。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仝某,其以不在本县为由,表示不主动交付涉案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仝某的消极态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武某不同意将收割机开走,称停放其院内的收割机是案外人让其代为保管,不愿配合执行。执行干警当场向武某讲明了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让其向委托保管的案外人讲明执行现场状况,最终武某清楚了法律的威严,配合执行,现场将收割机顺利开出院外,执行标的物顺利返还申请人。申请人仝某激动地发声:“感谢法院为我讨回公道,拿回属于我的财产!”
该案的成功执结,是本院践行“如为我执”理念的生动实践。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法理情有机统一,以更高效的执行举措、更温暖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广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