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按考试安排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和安排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擅自传、接物品的;
(三)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违反规定将试题、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题答案等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扰乱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的;
(七)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考位或相邻位置、周边墙壁或物体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或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的;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智能穿戴设备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规定允许统一携带的电子设备除外);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联网的;
(二)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草稿纸或答案等的,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四)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他组织作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考)号等信息的;
(七)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九)评卷过程中出现同一课程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