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3 月 28 日晚,山西太原亲贤北街一建筑发生火灾,目前遇难人数已升至 3 人,另有 23 人受伤,其中 9 人伤势较重。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善后处置工作同步推进。对于火灾案件,唐律师有一些自己的感触和认识。
一、火灾调查主体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 3 人以上、重伤 20 人以上,或死亡、重伤合计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2018 年消防体制改革后,火灾事故调查职责主体已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内设的消防救援机构,实践中,消防救援机构会结合地方具体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此次太原火灾遇难人数已达 3 人,依据《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晋政办发〔2023〕16 号),符合较大火灾事故认定条件,应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开展火灾调查。
二、火灾调查中易出现的十项程序错误(以浙江W 市失火案为例)
唐律师于 2024—2025 年办理浙江 W 市一起失火案,该案因争议巨大引发控辩双方多轮激烈交锋。最终,公诉机关获评 “全国优秀公诉庭”“全国优秀公诉文书”;辩护人取得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8 日在羁押期限中扣除”“全案火灾损失全部不予认定” 两项重要成果。该案涵盖罪与非罪、行刑衔接、行政程序违法、检材污染、零口供、有罪推定等多重争议点,是唐律师执业以来亲历的最贴近程序正义的一审程序。公诉人与合议庭展现出较高专业素养,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存在多处程序错误,导致案件事实争议极大,辩护人至今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将该案十大程序问题逐一梳理,以期为火灾调查主管单位、火灾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及辩护人提供参考。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调查权边界模糊,滥用职权
2024年初,W 市下辖 县级市R 市发生致 3 人死亡的火灾,案发后由 W 市消防救援机构启动调查。调查期间,消防部门未办理任何传唤手续,将火灾嫌疑人及多名相关人员看管于当地宾馆,禁止通讯与外出,单人 24 小时由两人看管,直至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火灾调查尚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消防救援机构无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上述行为明显超越法定职权,构成滥用职权。
(二)调查主体越权履职,县级人员主导核心调查,存在利害冲突,滥用职权
本案牵头调查主体为 W 市消防救援机构,但现场勘验、物证收集、物证封装、物证保管、以委托鉴定、移送侦查等核心工作,均由 R 市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 W 某、X 某承担,特别是委托鉴定、移送侦查是以R市消防为主体。此举导致涉案核心物证在收集、保管、移送环节脱离市级事故调查组管控,存在被污染、调换风险。同时,火灾发生在 R 市,W 某、X 某系 R 市消防工作人员,其本人或同事属涉案街道消防管理责任人员,存在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风险,其所在单位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即便参与,也仅能从事外围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接触核心物证并全程主导处置。
(三)中心现场勘验未制止无关人员吸烟,检材遭污染,玩忽职守
此处盛赞司法环境优等生R市检察机关,在辩护人申请之后提供了现场勘验的全程录音录像(即使在他们看过之后也认为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录像显示:勘验现场有 W 市消防勘验人员、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在场,邀请涉案建筑原电路维护人员到场指认线路时,该电路维护人员在火灾中心现场吸烟,随意丢弃烟灰、烟蒂;而本案正是在中心现场起火点熔融物中检出香烟成分,从而认定了嫌疑人吸烟引发火灾。电路维护人员在勘验中的吸烟、丢弃烟头行为,直接造成检材污染风险,严重影响鉴定客观性。
(四)勘验见证人系利害关系单位人员,未全程见证,玩忽职守
本案火灾发生地街道办多名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部分合同制人员被辞退,街道办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现场勘验组要求街道办陪同人员提供见证人,街道办指派一名科室工作人员到场。该见证人所属单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具备见证人资格;且现场录像证实,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未见证核心物证提取与封装过程。唐律师在一审、二审均书面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未予准许,该见证程序的合法性未被依法排除。
(五)物证未现场封装、提取人与见证人未签字,物证保管失控,玩忽职守
核心物证提取后未在现场即时封装,提取人、见证人亦未在封装袋上签字确认。微量物证检测对污染高度敏感,要求检材全程无污染。本案物证未现场封装,且交由可能有利害关系的R市消防救援机构人员保管,存在双重污染风险:一是未封装导致物证可能混入外来物质;二是利害关系人可能故意掺入杂质(如烟灰),严重破坏物证原始性。
(六)委托鉴定、移送侦查主体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玩忽职守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检材由 W 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取,但无合法移交手续即由 R 市消防救援大队保管,并由 R 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委托主体对外送检。无检材保管、移交完整手续,无法证明检材未被调换、污染,鉴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同时,本案由 R 市消防救援大队直接移送 R 市公安局立案侦查,R 市消防救援大队无上级授权即移送案件,属于超越职权。
(七)现场勘查早于案件受理,未经授权擅自勘验,滥用职权
W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的勘验人员在案件被W市消防救援支队受理前一日即进入火灾现场勘查,勘查时间早于受案日期。现场勘查是火灾调查的法定环节,须由调查主体受理案件后,指派专业人员依规进入现场。本案在未受案、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进入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未记载授权主体与依据。
(八)同一案件出现两份调查报告,主体无权出具且无调查人签名,滥用职权
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前,R 市消防救援大队擅自出具一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依据均摘录自该报告;但该报告无调查人签名,仅加盖 R 市消防公章,违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须由调查人署名的法定要求。侦查后期,W 市消防又出具一份内容基本一致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据此可认定,本案实际由无调查权的 R 市消防主导调查,程序严重违规。
(九)测谎过程与结果未留存、未提交,涉嫌隐匿证据,滥用职权
依据《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测谎鉴定结论可辅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得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依据。消防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实施测谎测试,属行政调查行为,依法应当全程记录、留存客观数据。庭前会议中,唐律师申请调取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测谎资料,该资料可作为法官自由心证与辩护判断的依据。法庭反馈称,因嫌疑人拒不签字,测谎内容未留存。唐律师认为:测谎系消防部门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完整记录;测谎仪采集的心跳、体温、呼吸、血压、微表情等客观生物特征,不得因嫌疑人拒签而灭失。仅以“拒签” 为由不留存资料,违反合法行政原则,消防部门涉嫌故意隐匿关键证据。
(十)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嫌疑人,剥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利,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熔痕鉴定意见书、灰烬技术鉴定报告、技术检测报告等关键鉴定意见,未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直至嫌疑人被逮捕 7 个月后才收到鉴定结论。此举直接剥夺嫌疑人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结语
唐律师对太原火灾、W 市火灾遇难者表示深切哀悼,并呼吁消防救援机构将程序正义内化为火灾调查的生命线。
火灾调查是高度专业性与法定程序性并重的行政执法活动,其结论直接决定责任认定、行政处罚,更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关键证据。
尽职尽责是火调人员的本份,还原事实真相是火调人员的职业追求,勿让一线救火人员寒心,勿让人民群众寒心,期待本次太原火灾调查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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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利春律师
江苏江润律师事务所
专业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控告,全国办案。承办的多起案件获得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缓刑、“实报实销”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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