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发生于山西大同阳高县的“订婚强奸案”,历经两年多的司法拉锯与舆论热议,最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情法交织下的典型司法样本。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命运,更撬动了社会对传统婚恋观、性自主权与法律边界的深度反思。今天,我们从案情、社会影响、裁判逻辑与认知误区四个维度,拆解这起标志性案件。

一、案件详情:订婚外衣下的暴力与争议
本案的核心脉络围绕一对订婚男女的纠纷展开。2023年,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席某某按当地习俗向被害人支付了10万元彩礼及戒指等财物,双方还约定了房产加名等事宜。同年5月,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明确拒绝。
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害人明确拒绝后,席某某仍实施了一系列暴力行为:强行撕扯被害人衣物、控制其肢体、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甚至在被害人试图逃离时,将其从电梯内拖拽回房间。最终,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当晚便向母亲哭诉并报警,110报警记录、行车记录仪音频可佐证其即时控诉行为。现场勘查亦提取到关键证据:被害人手腕处淤青、榻榻米窗帘损毁(系被害人反抗所致)、电梯监控记录下拖拽画面,床单上的精斑DNA检测结果也与席某某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值得澄清的是,案件审理期间流传的“女方骗婚”“以报警要挟索取财物”等说法均被法院否定。经查,被害人无婚史,此前仅通过婚介机构有过一次未涉及彩礼的相亲经历,不存在骗婚情形;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及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仅因男方家庭拒绝领取而未能完成交接,彻底排除了经济勒索的可能。该案刑事与民事二审于2025年3月25日同日开庭,最终判决席某某构成强奸罪,其定罪量刑结果也随着案件入选最高法案例库,成为司法实践的参照标杆。
二、社会影响:撕裂的舆论与观念的碰撞
这起案件之所以持续引发全国关注,本质是传统婚恋习俗与现代法治观念的激烈碰撞,其社会影响辐射婚俗改革、性别权益、司法信任三大维度。
首先,案件暴露了彩礼制度与现代契约精神的张力。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婚恋纠纷案件中,37%涉及彩礼争议。本案中,“房产加名”承诺的法律效力模糊性、彩礼与性行为的不当捆绑认知,让公众重新审视彩礼的本质——其本是婚姻礼仪的经济表达,却被部分人异化为“性权利交换的保证金”,这也为各地推进婚俗改革提供了现实注脚。
其次,舆论场因性别视角差异陷入撕裂。女性权益倡导者强调,该案明确了“性同意不可推定”的底线,将性自主权保护延伸至私密关系领域,是对性别暴力零容忍的有力彰显;而部分男性群体则担忧订婚、婚内关系中的诬告风险,《法治周末》2024年一项网络调查显示,65%受访男性认为“婚前性行为需留存书面同意证据”,反映出亲密关系中权利与信任的失衡困境。
最后,案件考验了司法公信力与舆论监督的平衡。审理期间,网上不实信息传播、人肉搜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二审前“拟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调查函泄露,也引发公众对司法独立性的质疑。对此,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及时澄清事实、通报公开信息,既保障了当事人隐私,又以透明化回应社会关切,为敏感案件的司法应对提供了参考。
三、裁判焦点、法律依据及裁判逻辑:回归法律本身的判断
本案的裁判核心,是如何在婚约关系背景下认定强奸罪,其焦点、依据与逻辑均围绕“法律优先于习俗、证据优先于推定”展开。
核心裁判焦点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的是:订婚关系是否构成性行为的“默示同意”?即双方存在婚约这一前提,能否豁免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直击传统婚恋观念中“订婚即准夫妻,应有夫妻之实”的认知误区,也是司法实践中亲密关系强奸认定的难点。
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该罪名保护的核心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法律并未将婚姻关系、婚约关系作为强奸罪的豁免事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新规(2024年2月施行)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规则,也为厘清彩礼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参照类案裁判提供了依据。
裁判逻辑
本案的裁判逻辑贯穿“三个优先”原则,层层递进形成闭环。
其一,意志判断优先于关系判断:二审审判长明确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合法,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无关。被害人事前明确拒绝、事中激烈反抗、事后即时控诉的完整行为链,足以证明其意志被违背,这是定罪的核心前提。
其二,证据链优先于主观推定:法院未采信“订婚即同意”的主观认知,而是依据监控录像、身体伤痕、DNA检测、报警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排除了合理怀疑。
其三,法律评价优先于习俗认知:即便部分地区存在“订婚同房”的习俗,但其与现代法治所保障的性自主权相冲突时,必须让位于法律规定,否定“习俗可以凌驾于法律”的错误观念。
正如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所言,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明确了婚约绝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挡箭牌,为类似案件确立了“亲密关系不豁免强奸责任”的裁判规则,推动司法实践向精准保护个体权益迈进。
四、此类案件容易导致的四大认知误区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围绕订婚、婚内等亲密关系中的强奸认定,存在四大常见误区,需逐一澄清。
误区一:订婚即默示同意性行为
这是本案中最典型的误区,也是被告人席某某可能存在的核心错误认知。法律真相是,性自主权是妇女的基本人身权利,任何关系都不能剥夺。我国刑法从未规定婚约状态可豁免强奸罪,即便双方处于热恋、订婚阶段,性行为的发生也必须以明确、自愿的同意为前提,不存在“默认许可”的法律空间。
误区二:事后经济纠纷即等于“敲诈”,否定强奸事实
部分观点认为,本案涉及彩礼返还纠纷,便质疑被害人报警的动机是“经济勒索”。但法律上,彩礼纠纷与强奸罪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事后的经济协商、彩礼返还,均不影响对事前性行为是否违背意志的认定。本案中,女方主动退还彩礼的行为,也从侧面印证了其无勒索意图。
误区三:无明显身体伤痕就不构成强奸
实践中,不少人将“激烈反抗留下伤痕”作为认定强奸的必要条件,这一认知与法律规定相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妇女未激烈反抗不等于同意性行为,强奸认定的核心是“意志是否被违背”,而非身体损伤程度。本案中,被害人推挡、损毁窗帘、试图逃离等行为,均属反抗表现,即便伤痕不严重,也不影响对暴力行为的认定。
误区四:亲密聊天记录可证明自愿性行为
部分人认为,双方此前有亲密聊天、同居经历,就可推定本次性行为自愿。但法律强调,性同意具有情境特定性和可撤回权——过去的同意不等于现在的同意,此前的亲密关系也不能代表本次性行为获得许可。正如同济大学金泽刚教授所言,即便氛围暧昧,也不能推断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更不能以“她同意开房就同意发生关系”的逻辑反证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