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对于户主、亲属、扶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材料:
(一)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二、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健、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三、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