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其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6年05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协助办理该案。交管四大队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均未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