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早在2024年就通过配套文件对空置房差别化收费作出安排。
当年,山西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3号),第七条明确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并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明确空置房收费政策属于各市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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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物业费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电梯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列支,由各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也就是说,省级层面将是否打折、如何认定、折扣幅度等裁量权下放至区市,省里只给方向、不给细则,这也为后来大同等地率先试点提供了制度依据。
在上述背景下,名太原业主通过领导留言板提交建言:

一、 建议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细则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授权各设区市制定差别化收费政策。
目前,省内大同市等地已先行试点,对连续空置超6个月且每月用电不足10度的房屋,最高减免40%的基础物业费。建议太原市参考周边地市经验,明确空置房的认定标准(如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水电气用量近乎为零等)及办理流程,并规定空置期间物业费可按70%至80%的比例收取,切实减轻空置房业主的经济压力。
二、 建议明确空置房电梯费及公摊费用的减免机制 电梯运行维护费、公摊水电费等属于“按需使用”的消耗性费用。
根据省条例规定,电梯费应单独列支并可根据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对于长期未入住、未产生实际搭乘需求的空置房,业主并未享受到电梯运行带来的便利。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在房屋空置期间,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公摊水电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与实际居住强相关的费用。
三、 规范申请流程,杜绝“隐形门槛” 建议在政策中明确空置房优惠的申请与核验流程。
例如,业主提前15至30天向物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水电气零使用证明,物业企业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时,严禁物业企业设置不合理的门槛或变相拒绝业主的合法减免诉求。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我们理解并支持业主应承担基础的安保、绿化等公共服务费用。但推行差别化收费,既是落实《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民生关切、促进社会公平的务实之举。
恳请贵部门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尽快调研并出台相关惠民政策,让物业收费更加公开、透明、合理。
官方回复称:

关于出台物业费差别化收费相关政策的建议,市房产管理局已收悉,在后续工作中,市房产管理局将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并在相关政策的修订与完善过程中,结合您的建议充分研究、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