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肉制品乱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行动,梳理推广各地监管执法典型做法,持续提升肉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效能,现将近期查办的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8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餐饮店使用的“精品肥牛肉卷”存在异常,随即抽样送检,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该经销部将猪肉与牛(羊)脂肪混合制成肉砖,切刨后冒充牛(羊)肉卷对外销售;同时使用鸭肉冒充羊肉加工肉卷售卖。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制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该案当事人主观违法故意明显,通过原料掺混、虚假标注食品信息等手段制售假劣肉制品,严重扰乱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直接威胁群众饮食安全,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深挖违法链条、从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警示全市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坚守诚信守法的经营底线,一旦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必将依法受到严厉惩处。
案情介绍: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辖区某肉食部销售的牛肉缺少合规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牛肉未附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证明,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举报线索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鲜肉制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处罚。
该案依托群众举报线索查办,通过普法指导压实主体责任,既严守肉制品安全底线,又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有效规范生鲜肉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情介绍:2026年2月15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熟食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店在售的风味牛筋面、五香风味酱猪耳均已超出产品标注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食品经营者需建立常态化库存自查机制,定期盘点、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杜绝过期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本案警示所有熟食经营商户,要常态化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细化全流程管控措施,坚决守住食品安全经营底线。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阳曲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熟肉加工坊存在虚假标注肉制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肉制品,并作出相应罚款处罚。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肉制品新鲜度的重要依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该案及时阻断问题食品流向餐桌,同时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有效提升辖区食品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案情介绍:2026年3月5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超市食用农产品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生鲜肉专区使用有色灯光照明,灯光掩盖生肉原始外观色泽,无法真实展示生鲜肉品质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有色照明设施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生鲜肉区违规有色灯光会掩盖肉质变质、不新鲜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本案坚持依法监管与教育整改相结合,督促当事人立即更换合规照明设施,全面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硬件设施,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