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有序。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统筹做好县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认真做好县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工作,不得委托学校自行组织。电脑随机派位要全程录像,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确保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严明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坚决杜绝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和违规跨区域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形式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违规行为,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正确引导家长及学生理性选择民办学校,帮助家长全面了解招生政策。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诚信招生原则,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落实。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生工作纪律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十项严禁”。重点包括:严禁采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筛选简历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将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掐尖”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以承诺入学、签订协议等方式提前抢挖生源;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五)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工作督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实行“零容忍”。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招生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对违反“十项严禁”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