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伊始,张志杰律师点明规定的核心价值:明确审查标准与流程,防止“一押到底”,为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路径。他强调,羁押必要性审查绝非孤立的程序性救济,而是律师主动申请取保候审最重要的法定武器——只有将两者紧密衔接,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才能真正打破申请取保难的僵局。
张志杰律师提醒: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既可向公安办案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评估,也可同步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递交申请要“找对门、递对文”。要克服“申请了也没用”的畏难心理,坚持每案必争、每阶段必试,以专业和韧劲推动办案机关启动审查程序。
除律师申请启动外,规定明确了办案机关依职权启动、“应当立即审查”的多种情形,包括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系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以及羁押期限将超过刑期、证据或法律变化可能导致无罪或轻判等。张志杰律师指出,这些情形是律师无需等待常规周期、可直接要求立即审查的“进攻时机”。申请时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证据,利用“当日移送”机制确保时效。他特别强调:许多律师因担心“被拒绝”而犹豫不决,实际上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应果断递交申请,并持续跟进、反复沟通——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新规设定了12项要素。 张志杰律师建议律师逐项对照,重点突出从宽情节(认罪认罚、自首、立功、和解赔偿等)及身体健康状况,撰写高质量法律意见书。在释放或变更情形方面,新规区分了“应当”与“可以”两类:前者如证据变化导致无犯罪事实、羁押期限将超期等;后者包括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认罪认罚、达成和解、严重疾病、孕哺期、年迈或系唯一扶养人等,但需以“有悔罪表现且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属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一般不予变更的情形,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是孕哺期妇女、未成年人唯一扶养人等,仍可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这是律师在刚性规则中寻找突破的关键条款。张志杰律师结合实践指出:案件处于不断地变化中,律师要及时抓住时机,多申请几次,不少案件恰恰是在律师“再试一次”的坚持下迎来转机,一次申请被驳回不等于永久无望,新证据、新情节出现后应当立即重启申请。
张志杰律师指出,审查方式上,律师可申请组织听证,对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当面阐述理由;若成功变更强制措施后,务必告知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避免因违规被重新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