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发包人C公司与承包人丙公司签订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6月,承包人丙公司与分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该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由乙公司负责施工。后分包人乙公司将该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转包,与转包人甲公司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分公司就该项目消防系统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后,经法院查明甲公司分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形。
2022年10月,甲公司分公司、甲公司将乙公司、C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200万元,同时承担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请求判令C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法律分析]
乙公司将案涉消防系统工程全部转包给甲公司分公司,其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合作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虽然甲公司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因转包无效,但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分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
关于甲公司分公司是否是实际施工人?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因甲公司分公司的举证材料证明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故甲公司分公司不属于案涉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C公司主张权利。
经法院查实,甲公司分公司作为转包人,其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鉴于其将工程再次分包的行为,法院对其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定,认为其并非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分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50万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支付工程款:本案中,乙公司将案涉消防系统工程全部转包给甲公司分公司,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安装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尽管合同无效,但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甲公司分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这明确了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工程款支付的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严格界定实际施工人: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不属于案涉消防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C公司主张权利。这强调了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的严格标准,防止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资格的主体滥用权利,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转包人责任承担:甲公司分公司作为转包人,其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法院对其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定,认为其并非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体现了违法转包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转包人不仅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可能因不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而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