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本案中,熊小红已成年,其诉请覃薇需支付的系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依据不足。法官认为,关于此类抚养费的追偿,应注意:
一是要看在离婚时是否有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如果熊小红的父母双方在离婚时有协议要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熊小红在成年之后向覃薇索要抚养费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覃薇应按该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但因覃薇与大熊离婚时,并未就抚养费问题进行协议,因此,熊小红成年之后追索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看成年子女是否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即使子女已经成年,如果他们满足上述条件,仍然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熊小红已经年满19岁,且高中毕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对他的诉求不予支持。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人父母应当帮助子女成长成才,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其支付应当是积极主动的,而非越来越多地依赖诉讼这一手段。当未成年或者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难的时候父母双方都应当出一份力。而对于离异家庭的子女来说,在未尽抚养义务一方父母不支付抚养费时,也应尽早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