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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天津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局有限公司、天津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2015年8月,投资公司与中建某局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建某局施工。2016年6月,中建某局与技术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某局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技术公司施工。同日,技术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工程公司施工。上述合同订立后,工程公司进场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投资公司尚欠付中建某局工程款约3.6亿元;中建某局欠付技术公司工程款400余万元,技术公司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余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工程公司遂起诉技术公司、中建某局、投资公司连带承担给付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工程公司的诉求,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本院。
二、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公司与工程公司订立《专业分包合同》,将消防工程全部转包给工程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鉴于工程公司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有权主张技术公司按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工程公司索要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得到合同相对方技术公司确认,中建某局亦认可其尚欠技术公司工程款数额,此问题并未侵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予确认。工程公司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投资公司承认欠付中建某局工程款,欠付数额远超工程公司索要的工程款金额,一审法院仅确认投资公司在该索要工程款限额内承担给付义务,并未损害投资公司的权益,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授权,其顺利实施要满足三个复杂条件,第一要实际施工并管理;第二合同要因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一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不包括多次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第三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且数额明确。本案是一个标准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案件,清晰地展现出了实际施工人工程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施路径以及所应具有的复杂条件,不仅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更警示建筑行业各市场主体要依法实施工程。
——案件来源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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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律师现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并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副会长,并受聘担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企业改制及并购重组、国有股权和资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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