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太原一起因“见死不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六旬男子杨某与女友李某家中相处时突发昏迷,李某先是拨打120后又主动取消,还叫来四名朋友将杨某送回其独居住所,最终杨某在家中无人照料身亡。法院认定五人未尽基本救助义务,判决李某赔偿4万元并公开道歉,其余四人各赔2500元且需道歉。
黄昏恋背后的隐情:子女反对,交往“地下化”
据裁判文书及红星新闻报道,死者杨某年过六旬,丧偶多年,独自居住在太原某老小区,四个子女均已独立成家,虽偶有关心但无法每日陪伴,其日常生活平淡规律。数年前,杨某在茶馆结识了年龄相仿的李某,两人逐渐发展为黄昏恋。
因杨某子女担心李某“图房产、退休金”,明确反对父亲再婚,杨某为避免家庭矛盾,与李某的交往始终处于“地下状态”,仅私下见面。事发当天清晨,杨某如常晨练后前往李某家中,彼时其身体状态并无异常。
突发昏迷后的错误选择:取消急救、送回独居屋
当日中午,杨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不久,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随即抽搐、意识不清,面色发青、口唇发白。李某见状慌乱,第一时间致电朋友宋某求助,宋某赶到后见杨某昏迷不醒,当即建议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李某听从建议拨通120,急救人员明确告知“不要移动病人,立即派车前往”。然而,挂掉电话后,李某因担心“邻居知晓此事丢人”,竟再次致电急救中心,谎称“病人已清醒,无需救援”,擅自取消了急救。
此后,李某又陆续叫来四名朋友,连同宋某共五人。面对昏迷的杨某,五人既未测量其生命体征、判断呼吸,也未联系杨某子女或再次求助医护,反而合力将杨某抬上车辆,送至其独居的家中,放置在床上后锁门离开,未留下任何人照料。
四天后发现身亡:遗体火化致死因难查,子女诉至法院
杨某被送回后,连续四天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既无饮食也无医疗救助。四天后,杨某儿子因多次联系不上父亲,前往其住所查看,进门后便闻到异味,发现杨某已无生命体征。
起初,子女以为父亲是“老年突发疾病自然离世”,悲痛中办理了丧事并将遗体火化。直至后续小区物业提及“事发期间有陌生人出现在杨某楼道”,子女心生疑虑,调取监控后发现父亲被人“像搬东西般抬进家门”,且同行者毫无慌乱之意,遂立即报警。
因遗体已火化,医学鉴定无法明确杨某具体死因,检察机关认为“缺乏证据证明李某等人行为直接导致死亡”,决定不予起诉。杨某子女不服,转而对李某及四名参与送人的朋友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1万元。
庭审交锋:被告称“只是帮忙”,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庭审中,各方说辞不一。李某辩称,当时“吓坏了,无法控制现场”,且“有人说杨某已不行”,才决定将其送回家,强调自己的行为是“回避”而非故意;宋某等四人则表示,自己仅是“被李某叫来帮忙”,有人称“只负责开车”,有人称“仅抬了一下”,均否认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杨某昏迷时的唯一在场人,先打120又取消,后续组织他人将杨某送回独居住所,未通知家属也未安排照料,其行为对杨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过错;宋某等四人在明知杨某昏迷、且知晓其独居的情况下,未履行任何基本救助义务,反而参与搬运,同样存在过错。五人的行为均“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益及家属的精神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子女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宋某等四名参与者各赔偿2500元,亦需以书面形式向杨某子女道歉。
事件反思:生命至上,救助义务不容“面子”凌驾
此案的判决引发公众热议。事件背后,既折射出老年人情感需求与家庭意见的矛盾——杨某因子女反对被迫“地下恋”,为后续李某“怕丢人”的选择埋下隐患;更凸显了突发状况下“生命至上”原则的重要性:李某为掩饰私人关系而放弃急救,五人共同漠视基本救助义务,最终酿成悲剧。
法律人士提醒,公民在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时,虽无法律规定的“必须救助”义务,但故意阻碍救助、或实施可能加剧危险的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道德与公序良俗角度,“见危不助”不仅违背社会共识,更可能付出法律代价。此案也为公众敲响警钟:面对生命危机,“面子”绝不能凌驾于救助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