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积极向上,事业心、责任感强;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0年1月至2008年1月出生);
5.学历及专业要求: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类专业;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类证书者不限专业;
(3)有法院、检察院相关法律工作经验者不限专业。
6.书记员岗位要求:
(1)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和文字处理能力;
(2)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及各类办公软件、网络操作系统;
(3)打字录入能力较强;
7.服从领导,团结同事,自愿接受工作岗位安排;
8.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能力、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应聘岗位专业技能,熟悉应聘岗位工作流程,具有良好的应聘岗位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9.目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由现工作单位开具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本人或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4)编造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虚假政治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公开散布的;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8)在各级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
(9)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招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