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确保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及《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精神,现将我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点及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不得在《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布点。
二、许可条件
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选址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零售点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安全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2.零售点面积应大于1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且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点不得设置在居民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以及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零售点不得位于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以及设置在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的建筑物内。
5.零售点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绝缘导线。
6.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场所楼下,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7.零售点应配备至少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一个100L水桶,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不得有明火(如:香炉、烟头等),不得使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高温或强热辐射的取暖设备。
8.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办理流程
(一)报名登记
1.时间: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2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受理地址:长治市屯留区政务大厅二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麟绛西大街48号)
3.咨询电话:18803458626、13203454235
4.报名要求:
(1)申请人应为零售点主要负责人,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一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零售点。
(3)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4)超过受理规定时间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查(2026年1月27日前)
经报名初审符合条件的,区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属地乡镇工作人员、相关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报名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现场核查。登记人需正确填写联系方式,如核查人员到现场无法与登记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时,视为自动放弃办理。对不具备申领条件的,当场作出书面结论,不予许可。
(三)参加培训并取证
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自行选择具备培训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取证;零售点其他销售人员亦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四)许可证办理
零售点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到区政务大厅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1日,到期后自动作废)。
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现场领取并填报):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
4.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附现场及周边图片);
5.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的供货配送合同复印件一份;批发企业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零售管理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本零售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非法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居民楼、地下室等非专用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三)在核准的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
(四)销售期间,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规范经营。
(五)零售点许可证到期后7日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退回批发企业,将零售点牌匾撤除,并将零售许可证交回区应急管理局。未按时撤除招牌、退还许可证的,下年度不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