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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
实践中,一些案件以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主要理由有:
(1)施工许可证是由行政部门所颁发的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证件,与其他诸如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相比,证明力更强,更能反映实际开工时间;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申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颁发前进行的施工系开工准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动工的,主管部门应指令其进行更正,对不满足开工要求的则应指令其立即暂停继续施工,也可以处以罚款。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是施工是否获得行政许可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发生为准。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影响开工条件的因素非常多。
有些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承包人并不能马上进场施工。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可能会早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有些工程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发包人随后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其上载明的开工日期晚于承包人进场时间。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开工时间。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又以没有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颁发延迟作为工期迟延的抗辩理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因缺乏施工许可证而未能开工,或者被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暂停施工。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施工许可证的证明力要结合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记载的开工时间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与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日期不一致,则不能认定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证明效力更强。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考虑因案,但其亦不具有高于其他文件如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等的证明力。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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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律师现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并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副会长,并受聘担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企业改制及并购重组、国有股权和资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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