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优化住院生育医疗费支付方式,将参保职工在我市DRG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DRG付费方式管理范围,在未实施DRG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仍采用原付费方式。在DRG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将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参保女职工妊娠期间住院治疗合并疾病发生的医疗费,不涉及生育(分娩、保胎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见附件2)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