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
(1)个人账户划入: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账户;退休人员每月定额划入85元;
(2)门诊待遇:参保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待遇;
(3)住院待遇: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自第7个月起享受和单位职工同等住院报销待遇;
(4)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
2、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以上全部医保待遇同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500元、妊娠1至28周末1400元、妊娠至分娩前2000元。各孕周期产前检查费结余部分可顺延使用,超支不补。超支或产前检查服务包外项目费用可通过门诊统筹或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
(2)住院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3)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关于深化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方式改革和调整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医保发[2019]61号)文件(查看附件)规定限额支付,其中门诊流产34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4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85元。
(4)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津贴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计发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太原市上年度(上一个周期)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包括剖宫产),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12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12周)不满4个月(16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16周)不满7个月(28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28周)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