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唐太原、粟金生等7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获且被告知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上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且对以上行为人通过电话或邮寄或电子送达不成功。2026年7月1日,办案单位通过公告对以上行为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以上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鉴于以上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以上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以上行为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清单》
永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0日
附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公告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