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某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堂食现场发现标有“调理牛肉”“调理羊肉”和“羊肉串”的菜品介绍,但在其后厨所有食品贮存区域均未发现牛羊肉制品。当事人承认“调理牛肉”“调理羊肉”由速冻调理生肉制品制作,配料为猪肉、牛脂肪、羊脂肪等;“羊肉串”由速冻小肉串制作,配料为鲜鸭肉等。当事人存在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此案通过对肉制品商品成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置,严厉打击肉制品餐饮环节“以次充好”乱象,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平竞争与行业诚信,有助于净化肉制品餐饮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