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起,山西省动真碰硬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深挖彻查全省煤矿领域安全风险隐患。
2026年6月10日起,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二、三季度明查暗访受理群众反映和职工报告问题隐患线索工作正式启动——加强线索收集之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6年6月,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那么,第几督导组进驻太原市,举报方式又在哪!
2026年6月11日至6月25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九组对山西省开展二、三季度安全生产明查暗访。

煤矿安全+¹从来不是靠“造假删帖”来完成的之给劳资们扣帽子。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
2026年煤矿分类:B类
生产能力:360万吨/年
负责人:和正华
2023年12月18日,负责人:刘福平
2022年11月4日,负责人:郝志强
2020年2月21日,负责人:李争春
2016年10月24日,负责人:薛润根
隶属企业:山西焦煤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
2026年安全生产
2026年6月12日,太原一煤业(照旧)...... 2026年6月11日,太原一煤业(西山煤电马兰矿)井下发生一起事故...ps:省“一把手”在全国“安全生产月”第一天深入太原古交市山西焦煤所属的西山煤电马兰矿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亲自下井督导、现场座谈......
2026年5月18日,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6万元。[违法事实:1.西翼下组煤辅运下山1130m高压接线盒未接地;2.10608皮带巷永久密闭,存在浆皮开裂情况;3.18503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皮带机尾一处照明灯间距大于20米。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晋〔并〕煤监管罚﹝2026﹞13号]
2025年9月9日,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处罚75万元。[违法事实:2025年7月1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18503辅运巷掘进工作面乙班(6:00-12:00)单班作业人数为22人,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18人的20%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晋〔并〕煤安罚﹝2025﹞9-1号]
2022年百日攻坚

2023年“大起底”
2023年7月份,矿山瞒报事故“大起底”行动之前的“井下亡人事故”已全部清零。(就不扒了!)就是不知道:在2023年矿山事故瞒报“大起底”专项行动中山西焦煤西山煤电太原区域所属煤矿主动上报多少起事故?
越删越事——某新闻山西频道小学生公关√恰似“瘟神”!听说,某新闻山西频道已经不敢嚯嚯省会舆情了,又转战阳泉去胡作非为!
【山西太原古交晋能控股炉峪口矿竟敢将山西太原连发至少6起煤矿事故定性为“意外偶发”!
另外,我们所有文章可没提及“监管失职”这四个字,不要扣帽子!】
《这还是国有煤矿?造假删帖成了它们的产业链,卖煤的钱拿来豢养小学生公关之雷同撤稿函+¹伪造印章》
据不完全统计——(实时更新)
2026年6月12日,太原一煤业(照旧)......
2026年6月11日,太原一煤业(西山煤电马兰矿,ps:省老大在全国安全生产月第一天刚下井督导检查)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5月18日,山西古交煤焦集团玉峁新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4月14日,太原一煤业(东山集团东峰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4月11日,太原一煤业(美锦集团东于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3月16日,太原一煤业(中煤古交原相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3月15日,太原一煤业(晋能控股炉峪口矿)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2月24日,太原一煤业(西山煤电官地矿)井下发生一起事故...
2026年2月9日,太原一煤业(清徐县赵家山煤矿)亡人事故(瞒报还未公开)
2026年1月28日,太原一煤业(娄烦龙泉能源公司)亡人事故(瞒报还未公开)
2026年1月18日,太原一煤业(山西焦煤南岭煤业)亡人事故(瞒报还未公开)

安全生产领域“风腐问题”(不正之风与腐败交织)的根源,在于权力集中、监管缺位、官商勾结与“纸面安全”形式主义相互作用,本质是“拿人命换利益”的系统性失守——大多数事故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叠加“权贿。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超层、越界开采。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三)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外包。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十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