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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培训教材046:无效建工合同的赔偿责任(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除了失去法律拘束力、不得请求履行并产生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的法律后果之外,当事人还应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可能产生损失赔偿责任。《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6条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和《民法典》第793条第3款“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就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过错赔偿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1、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的本意是通过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当事人利益恢复到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该款是对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的重申与具体化,提出损失赔偿请求权人应证明其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对方在合同订立与履行时存在过错、此种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与此对应,损害赔偿义务人则可提供证据推翻对方的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一般可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进行认定。例如,从情理上分析,没有相应资质的人承揽工程订立的无效合同,承包人的过错一般大于发包人;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未依法招标而订立的合同,发包人的过错一般大于承包人。所谓“大于”,是指主要过错在一方当事人,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应过错。例如,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当然明知,但承包人也应当了解。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得依具体情形而定。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当然得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如果合同未履行,则当事人的损失多为信赖合同有效而为缔结合同的支出;如果合同已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具体损失赔偿数额只能依据具体案情确定。
2、施工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具体的损失赔偿责任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6条第2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该款是该条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当事人具体责任的判断依据。
理解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一定要注意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解决在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且合同得以履行后,如何确定当事人损失的问题。虽然司法解释条文使用了“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表述,但并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其责任。一般情况下,该条不适用于施工合同无效且合同未履行的情形。
“有损失有救济。”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但由于特殊情况下对于实际损失难以举证,或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如果严格按照举证不能的规则处理,则对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容易导致利益失衡。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施工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基于施工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行处理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这样处理并非将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合同处理,而是寻找一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这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很特殊,引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很多,大多数是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计价、计量、工程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程序、质保金的扣留等约定内容,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签约时对作为施工合同中最核心内容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不应因合同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而无效,只选择性适用计价和计量条款,将其他支付条款全盘否定。因此,可以参照上述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实际损失大小。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6条在《民法典》第793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无效施工合同中可以参照适用的内容范围。《民法典》第793条只明确“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6条明确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也就是说,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无效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可请求参照适用的内容范围更广泛。
(1)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承担以下几类损失:
一是拖欠工程款项产生的损失。工程款项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施工合同无效时,施工人的首要损失就是其应得的工程款项即折价补偿款,同时还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项而造成的孳息损失。施工人是否遭受孳息损失,得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与支付方式确定。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项的,则应承担迟延付款给施工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这种损失数额,实务中的做法如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应按照几倍同期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利息?无论拖欠数额大小以及时间长短,均应当以能够弥补施工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实务中,有人认为,工程款属于金钱债权,具体案件中可以参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25条的规定,根据发包人或者施工人的过错,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确定逾期利息;也有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的规定,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然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条规定适用一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资金、原材料、设备、技术资料产生的损失。《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施工人请求发包人赔偿损失时,不得不参照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
三是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所产生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合同无效时施工人也有权请求该条规定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遭受的其他损失。建设工程通常工期较长,涉及问题较多。如《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五是其他损失。上述四种损失之外的损失即其他损失,具体范围只得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多为施工合同履行之外的因素所致,如开发商预售房屋后与买受人产生纠纷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
(2)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施工人)承担以下几类损失:
一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不合格所产生的损失。这一损失与施工合同效力并无直接关联。建设工程不合格,包括可修复与不可修复两种。不可修复的建设工程,表明建设工程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施工人施工的工程没有任何价值,承包人不仅无权请求折价补偿,而且还要对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拆除费用、重建费用等。建设工程可修复时,则应赔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和因修复而逾期交付建设工程产生的损失。
二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的这一赔偿责任虽与合同效力并无直接关系,但存在造成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14条(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18条(保修人的赔偿责任)有相应规定。
三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对工程延期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延期,可能由于补正履行产生,也可能因为承包人组织施工不合理产生。只要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实务中,工程延期多因承包人组织施工不力引起。同时,承包人通常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予以抗辩。
四是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损失。对于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的其他损失,如果符合因果关系要件,当然产生损失赔偿责任。例如,因承包人故意不提供施工资料,使发包人不能正常组织竣工验收而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承包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组编《民商事审判实务》第3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5年8月第1版。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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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律师现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并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副会长,并受聘担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企业改制及并购重组、国有股权和资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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