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赔偿、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在刑事认罪认罚中更显重要。山西太原律师电话13453180151,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2026年4月30日,两院三部新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五、被害方权益保障”(涉及20、21、22三条)有重大修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工作越来越重视被害方态度。
(一)第20条 听取意见
1、强制听取被害人意见。公检法"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司法机关在办案全流程中均须主动履行听取义务,这是强制性而不是裁量性程序。2、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以及是否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列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强化被害方意愿在量刑从宽中的分量。3、被害人意见处理的程序约束。要求公安和检察将听取意见情况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确保被害方意见能够随案件流转至后续诉讼阶段,避免"听而不取、取而不送"的程序空转问题,且"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为被害方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依据。(二)第21条 促进和解谅解
1、区分案件类型确立促进义务。对于符合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通常指民间纠纷引发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公检法负有"应当积极促进"的强制性义务;对于其他认罪认罚案件,则规定为"可以促进",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2、多元化和解促进手段。除赔偿损失外,明确将"赔礼道歉"作为获得谅解的重要方式,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关注被害方的物质损失弥补,也关注精神层面的修复。3、信息透明与程序保障。在原有"法院、检察院"基础上,将公安一并纳入"释明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的主体范围;新增"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的规定,确保谅解意见在诉讼全流程的可用性。(三)第22条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1、被害人异议不阻断从宽制度的适用。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法属性——被害方不具有一票否决权,即被害方意见不能完全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后,仍需依法独立作出判断。2、虽认罪认罚但未赔偿损失的,从宽幅度应当酌减。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且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则在从宽处罚时应当予以酌减。3、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时的例外规则。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而导致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理,旨在防止被害方利用制度漏洞提出显失公平的赔偿要求。4、口头认罪、暗中转移财产的被害人监督。新增内容。若被害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则应当予以核实;查证属实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了被害方"实质性监督权",防范"口头认罚、暗中转移财产"的问题。5、释法说理与矛盾化解。被害方对案件处理存在异议的,公检法应当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做好矛盾化解。体现"化解社会矛盾"立法宗旨,注重社会效果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