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介
2017年5月14日9时30分左右,太原火车南站对面万科广场项目1号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起重机上的1名作业人员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塔机砸塌施工区外的办公区活动板房后,导致办公区活动板房内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事故发生地:山西太原
事故类型:起重伤害——塔吊安装
工程类型:建筑工程
二、事故风险与隐患识别
1.事故原因。设备租赁班组长在组织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在液压泵站出现故障后,擅自组织更换液压泵站过程中进入塔式起重机驾驶室,违章操作并回转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弯曲破坏,造成上部结构整体倾覆坍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起重设备安拆资质。塔吊租赁单位,购买伪造虚假资质手续,在不具备安装此型号起重机资质情况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装作业完毕后,又分别在5月12日、13日两天进行了安装作业。
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安装班组让1名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上机协助作业。
4.施工方案。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
5.安全教育培训。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安拆告知。设备租赁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
7.塔吊静态检查。2017年5月8日,设备租赁单位擅自决定将更换的型号为QTZ250(C7032)的起重机分散拆零后进入施工现场。
8.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单位,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
9.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三、事故处理
1.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设备租赁单位现场安装队班组长、安全员、设备租赁单位经理、某群众(向设备租赁单位出售伪造的虚假资质手续)。
2.设备租赁单位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以4.8万元的罚款。项目副总经理,建议对其处以5千元的罚款。项目经理建议对其处以3千元的罚款。监理单位土建监理,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监理单位总监,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住建部(建督罚字〔2020〕48号)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总监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3.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特种设备科负责人,给予其警告处分;站长,给予其警告处分;监督一科监督员,建议向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深刻检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建议由市安委办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4.设备租赁单位,建给予行政罚款100万元整。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给予行政罚款20万元整。
注:事故信息来源于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