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律师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深石原则:债转股出资,法院不认!
债转股有前提,公司内部股东不能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深石原则要求股东欠条排最后。山西太原律师电话13453180151,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一、开公司欠下巨款,房东讨债却遇上空壳
甲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由一对夫妻股东实际控制——丈夫认缴出资800万,妻子认缴500万。甲公司租了乙公司的房子开酒店,结果经营不善,欠下乙公司几百万租金。可到了强制执行的时候,傻眼了——甲公司账上没钱,名下也没啥值钱财产。乙公司一查工商档案,发现一个重要线索:老板娘认缴了500万资本金,但压根没实缴,认缴时间早就到了,这笔钱还没影。乙公司二话不说,直接把老板娘告上法庭,要求她在没掏的500万范围内,替公司还债。二、老板娘喊冤:我没掏现金,但我债抵了
老板娘很不服气,在法庭上辩称:“谁说我没出钱?我出了,只不过不是现金,是用公司欠我的钱抵的。”公司开起来以后,她前前后后给公司垫了不少钱,再加上从她丈夫控制的另一家公司那里受让了对甲公司的325万债权,算下来甲公司一共欠她500多万。后来公司开了个股东会,做了个决议:这500多万债权,直接转成她的出资。她还拿出了一份验资报告、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债权转股权协议。三、深石原则:老板的欠条得排最后
深石原则——来源于美国一个叫“深石公司”的破产案。假如一个公司破产或还不起债了,公司的股东如果也借过钱给公司,那这笔股东借款的“欠条”,得排在外部普通债主的后面去还。也就是说,必须先把外面的债都还清了,公司剩下的钱才能还给股东。因为股东跟普通债主不一样,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知道的信息也多。如果公司都快不行了,股东还利用自己的身份把自己的“欠条”先兑了,那外部债主就什么都捞不着了——这不公平。一家公司账上只剩200万,欠供货商货款200万,同时欠老板借款300万。按普通规则:供货商和老板都是债主,按比例分——供货商分80万,老板分120万。按深石原则:如果老板有过错(比如出资不实),他的300万借款就得排在供货商后面还——供货商先拿走200万,老板看着办。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文写“深石原则”这四个字,但司法实践中早就用上了这个理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这个案子里,法院借鉴了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受偿顺序排在外部债权人的后面。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也规定: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四、法院怎么判?一审判输、二审判输
第一,公司章程写的是货币出资,你用债权抵,不符合约定。第二,你说是给公司垫了175万,但那个账太乱了,什么报销单、出租车票、火车票都往里塞,而且你们夫妻俩跟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乱七八糟,法院根本没法确认这笔债是真是假。第三,更关键的是——甲公司欠乙公司一大笔钱还不上,你这时候通过内部决议把自己的“欠条”变“股权”,等于给自己插了个队,提前把自己的债处理了,对其他债主不公平,而且债权出资没评估、没增资程序,不符合规定。总之,老板娘没完成实缴出资。法院判:她在500万范围内,替公司还乙公司的钱。她说:债转股法律都认可了,程序上有点瑕疵不能说我完全没出钱,法院应该先委托机构评估债权的价值,而不是直接否认我出资的效力。那份关键的“债转股”股东会决议和协议,声称是2021年4月做的,可是:2021年4月,甲公司公示的年报上写的是“股东实缴出资:0元”2022年4月,甲公司的年报上还是“实缴出资:0元”连公司2021年10月备案的章程,还是写“以货币方式出资”。如果2021年4月就做了那么大的决策,能连续两年都忘了更新年报?能改章程的时候还不动?法院认为这不合常理。实际上,这套“债转股”材料是在2022年8月被起诉之后才做的,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底出的验资报告。到2022年11月,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信息才被悄悄修改,改成“实缴出资,日期2021年5月10日”。“在甲公司不能清偿乙公司作为外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东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应履行的出资义务,实质系滥用股东权利,使股东优先于公司外部债权人获得清偿,明显损害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这不就是深石原则的核心理念吗?虽然法院判决里没写这四个字,但逻辑完全一样:公司还不起外债的时候,老板把自己的内部借款拿来当出资、让自己优先受偿——不行。五、案件的要点与启示
第一,出资承诺说出去的话,要算数。公司章程写了货币出资,就得用真金白银,不是想改就改,尤其是在公司已经欠了一屁股债的时候。第二,公司不行了的时候,老板的欠条得排最后。深石原则就是这么个道理——你不能既要公司的控制权,又想在还债的时候跟外部债主平起平坐。第三,内部做文件,要经得起检验。补做材料、倒签日期,看起来聪明,一到法庭上就被拆穿。第四,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不清,后患无穷。这个案子中,夫妻股东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乱七八糟,法院根本没法确认哪笔是借款、哪笔是还款、哪笔是真的垫付,这种糊涂账,最后吃亏的是股东自己。债转股本身不违法,在正常经营、程序合规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但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股东利用控制权把自己的内部债权变成出资,从而优先于外部债权人获得清偿——这就是滥用权利,法院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