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为了让孩子掌握游泳技能,我多方对比后,选择了太原环球健身房的游泳课程,先是给孩子报名了暑期游泳班,课程体验下来效果不错,孩子也适应了授课教练的教学方式。
出于对这位教练的认可与信任,在暑期班结束后,我便再次找到该教练,充值办理了50节游泳私教课,满心期待孩子能跟着心仪的教练继续提升游泳水平。可万万没想到,付费办卡后,实际安排上课的教练,根本不是当初我认可的那位,课程训练强度也远超孩子的承受范围,考虑到不想多生事端,我们一直选择隐忍,没有过多追究。
本以为将就着上课就能息事宁人,可后续突发身体健康问题,孩子根本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的游泳课程,我们便向健身房提出退卡退款的合理诉求,却遭到了商家的百般推诿、拒绝。
更让人心寒的是,我们的维权之路处处碰壁:线上与商家协商,始终没有任何回应;无奈赶到线下沟通,对方态度恶劣,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联系前店长田亮时,对方先是声称自己早已调走,直接推卸责任,可在我们拿出相关证据后,又瞬间改口,承认了我们的办卡事实,前后说法矛盾,全然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
为了推进维权,我们拨打太原12345市民热线求助,投诉工单很快派发至体育局,体育局的工作人员十分负责,全程积极帮忙沟通协调,可即便如此,太原环球健身房涉事门店,先是谎称与老板互不相识,后续更是直接将体育局工作人员拉黑,拒绝任何沟通、拒不配合调解,就连电话也始终不接,彻底摆出了“摆烂”的姿态。
我们想要联系健身房总公司,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却被商家刻意隐瞒总公司联系方式,商家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心想要逃避责任,让我们普通消费者维权无门。
在此,我们也想明确告知商家,我们的诉求完全合法合规: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消费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课程款项;
2. 该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家以“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等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退款权利的,属于霸王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3. 同时,商家有义务在预付卡有效期届满前,向消费者做出合理使用提示,且必须如实披露经营主体、总公司等真实联系方式,拒绝披露、恶意推诿均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只是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未消费的课程款项,全程都是合理合法维权,没有任何过分诉求,从未有过无理取闹的行为。从办卡时的信任,到维权时的寒心,商家的种种做法,实在让人心寒。
在此,我们希望太原环球健身房总公司能够看到这篇文章,主动与我们联系,拿出真诚的态度,协商解决退款事宜。
也恳请各位网友多多转发支持,让更多人看到预付式消费的维权困境,我们不仅仅是为自己维权,更是希望每一位普通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不公待遇时,都能有处说理、合法维权,让普通人的维权之路,不再充满艰难与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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