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现督促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已被查封的车辆主动交付本院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交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交接事宜请提前与承办人联系确认)。
二、逾期未主动交付的,本院将通过执行悬赏、信息查询、部门联动等方式,依法查找车辆下落。经本院查扣的车辆,相关悬赏、开锁、拖运、保管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对拒不交付、隐匿或转移被查封车辆的被执行人,本院将视情节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四、在限期内主动交付车辆并积极履行义务的,本院将结合案件情况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为被执行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提供支持。
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以下被查封车辆的下落线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被查封车辆存在被案外人购买、使用、抵债或转移等情况,既影响案件顺利执行,也易给相关方带来法律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民事风险:
被查封车辆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案外人购买、接受抵债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取得所有权,易引发新的纠纷。
行政风险:
被查封车辆无法正常办理年检,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上路,将面临行政处罚、保险拒赔、强制报废等后果。
刑事风险: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隐匿、转移被查封车辆的,或案外人明知上述情况仍协助实施相关行为的,均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来源:执行局
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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