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贷款部)、科室:
为持续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相关规定,方便借款人办理担保方式变更业务,经研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0)31号)延续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因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可向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承贷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从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取得抵押物时签署的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记载的交易金额确定。
借款人无法提供购房合同和销售发票(收据)或对抵押物价值存在异议的,允许其提供注册地在我市的具有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作为进一步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依据。
三、借款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8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