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来源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编辑 | 薛宇
审核 | 王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