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律会计事务所正式收据》
【分类编码】DB1
【年代】1952年
【尺寸】10*20cm
【类别】票据
<关程徽律师捐赠>
这是一张1952年12月13日开具的正式收据,开具单位为大同法律会计事务所,是一家兼具法律与会计服务的机构,在民国时期以及建国初期(公私合营前),这类私营事务所通常承担着企业查账、公证、法律咨询等业务。
开具单位:大同法律会计事务所
付款方(交款人):国光联合影业公司
金额:人民币伍拾叁萬柒仟壹佰元
日期:一九五二年拾贰月拾叁日
收据编号:No. 02913
印花税票:票据左上角贴有一枚195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
此收据采用竖式书写、毛笔填写、加盖事务所公章以及收款人私章,票据上的旧币值和印花税票是研究新中国初期财政、税收及货币史的直接实物证据。
律师博物馆馆藏的《大同法律会计事务所收据》是近代中国法制与经济转型的重要见证,民国时期的法律会计事务所,是西方法制与现代会计制度传入中国后的结合体,其发展与中国近代工商业繁荣、法制建设同步。
民国中后期(尤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企业面临税务申报、商事诉讼、破产清算、查账验资等复杂需求,单一的律师或会计师难以全覆盖。因此,法律会计事务所成为主流模式:律师负责法律诉讼、合同起草;会计师负责查账、审计、税务筹划,二者互补,服务工商企业。
此收据不仅完整保留了民国时期 “法律+会计” 联合服务的特色业务模式与传统文书范式,更真实记录了建国初期私营法律会计事务所的经营实况,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同时也是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会计发展史以及私营经济变迁史的关键实物凭证,是兼具历史价值、学术价值与收藏价值的珍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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