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称要用92万元人民币兑换100万港币,男子李某坐在车里从对方手中拿到100万港币后,却一脚油门跑路,后李某被抓获。一审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提出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2022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电话约定要用92万元人民币兑换刘某100万元港币。当天晚上9点40分许,李某伙同“看护人员”(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由司机彭某驾驶租赁的轿车来到约定交易地点,后李某将司机彭某支到车下。
刘某按约到达现场后,通过车窗将100万元港币交给李某,李某在假意让被害人及司机到车后备箱取人民币的间隙,突然与“看护人员”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后第二天(12月11日),李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换算成人民币89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认可部分犯罪事实并认可指控的罪名,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李某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应的上诉、辩护意见称,第一,认定李某抢夺港币数额达100万元的证据不足,应当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综合认定。第二,李某参与到本案中系受到名为“江南”等他人的胁迫,同时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属于被指挥、控制状态,依法应当认定其为胁从犯或者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第三,李某到案之后,对主要犯罪事实第一时间进行了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宽处罚。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与他人共谋,欲以92万元人民币换取被害人100万元港币为由伺机抢夺对方钱款,被害人到达案发地点后将装有港币的袋子交给李某,并称“是100个”。被害人兑换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港币与人民币兑换的差价,并无理由使用假币,也无证据证明此事实。结合被害人在案发后追赶被告人未果,及时报警等情况,原判认定涉案被抢金额为100万元港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辩称,其上线是外号名为“江南”的人,其行为均受上线指挥,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经查,李某无法提供“江南”的具体信息,其所称抢夺行为系受上线指挥及被胁迫等情况均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车、雇佣司机、与被害人联系、约定兑换数额及地点、实施抢夺等行为均由李某实施,其积极参与了整个抢夺过程,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红星新闻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编辑:政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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