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严行政许可,确保本质安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实行“企业申请、系统配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
1.批发企业安全许可。批发企业要符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市级发证机关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1)批发企业仓库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标准规范。
对启用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的,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未经批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不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不得许可。
对涉及新、改、扩建烟花爆竹仓库的,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2)批发企业仓库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等安全技术标准。
(3)全省不审批 1.1 级库。
(4)批发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2.零售店(点)安全许可。零售店(点)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县级发证机关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选址、外部距离、面积和存放限量等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国家标准。
(2)不得在禁燃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利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场所申请零售店(点)。
(3)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销售一条街。
3.制发证程序。市、县发证机关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更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式样的通知》(应急厅〔2020〕31号)的要求,通过使用“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在应急管理部官网业务系统中登录)中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打证程序,规范填写许可要素,由系统统一赋码、配号、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