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参保足额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生育保险)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费满9个月,且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未断保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6年7月1 日—2027年3月31 日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如分娩当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待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如分娩当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不能申领生育津贴;2027年4月1 日起(含4月1 日)分娩或终止妊娠,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且未断保,按月计发生育津贴。
1、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标准为2000元,各孕周支付限额标准为:妊娠1至12周末500元、妊娠1至28周末1400元、妊娠至分娩前2000元。各孕周期产前检查费结余部分可顺延使用,超支不补。超支或产前检查服务包外项目费用可通过门诊统筹或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
2、住院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因分娩(含并发症)、保胎、异位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含并发症)等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
3、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按《关于深化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方式改革和调整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医保发〔2019〕61号)文件规定限额支付,其中门诊流产34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4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85元。
4、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津贴计发基数除以 30天再乘以计发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太原市上年度(上一个周期)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包括剖宫产),生育津贴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12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3个月(12周)不满4个月(16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4个月(16周)不满7个月(28周)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7个月(28周)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
(一)产前检查费结算:
1、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确诊妊娠后,及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妊娠登记。完成妊娠登记后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产前检查费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自费金额。
生育妊娠登记办理资料:《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标明末次月经、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妊娠诊断建议书;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原件。
2、手工结算
(1)2026年7月1 日前分娩的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按1300元定额付费;2026年7月1 日-2026年12月31 日政策过渡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参保职工,如存在妊娠期间未直接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须于分娩或终止妊娠结束后,通过线下渠道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分娩的参保职工,如能提供产检费用发票(含费用明细),按限额(含直接结算费用)2000元予以报销;无法提供发票,按定额(含直接结算费用)1300元予以报销。终止妊娠的参保职工,如能提供产检费用发票(含费用明细),按各孕周对应的支付限额(含直接结算费用)予以报销;无法提供发票,不予报销。
(2)因欠费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缴费到账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手工报销。
线上办理: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生育欠费再报销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门诊发票原件、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因省外异地就医等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门诊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如门诊发票上体现完整费用明细无需此项)、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住院生育医疗费结算:
1、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自费金额。
2、手工结算
(1)因欠费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缴费到账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手工报销。
线上办理: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生育欠费再报销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证原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生育住院提供此项)、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2)因省外异地就医等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证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生育住院提供此项)、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结算:
1、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只需支付自费金额。
2、手工结算
(1)因欠费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缴费到账后,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手工报销。
线上办理: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生育欠费再报销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门诊发票原件、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2)因省外异地就医等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手工报销,办理资料包括门诊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如门诊发票上体现完整费用明细无需此项)、门诊病历原件、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四)生育津贴拨付:
生育津贴实行“即申即享”,单位参保女职工按规定提交生育津贴申领申请后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实行“一次申请、按月发放”,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生育保险缴费到账后,按规定提交生育津贴首次申领手续,正常参保缴费每满一个月,计发30天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计发15天),末次缴费根据剩余计发天数据实核算发放。完成首次申领后,后续月份无需重复提交申请,经办机构于每月10 日、25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统一批量核定。
线上办理: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生育津贴申请操作流程办理。
线下办理: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女职工一类银行卡复印件申领。
注: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产前检查费、住院生育医疗费、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时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承诺书》原件。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由生育(或计划生育)时所在参保地(按缴费所属月确定)落实。产前检查费在其生育妊娠登记后通过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不接受手工报销。
2、没有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政策按比例支付。产前检查费可通过门诊统筹结算或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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