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特别是涉及保温材料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直接责任,有效治理“小工程、大隐患”问题,防范和遏制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房建市政限额以下小危工程施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5〕14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且涉及公共区域或特定风险的限额以下小危工程。主要包括: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拆除)及附属安装工程。
(二)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
(四)房屋保修、修缮、改造、加固工程。
(五)市内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环卫、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部分。
(七)其他按规定需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的小型建设活动。
以下工程不适用本指引,应按国家及省、市其他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民自建住房及相关工程。
(四)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但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或涉及本办法定义风险情形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术语定义
(一)人员密集场所:指同一时间段内人员数量较大的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的建筑,公共文化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与宿舍,旅游宗教场所等。具体界定参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二)动火作业: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打磨、喷灯使用等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保温材料施工:指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建筑保温系统的作业活动。
(四)建设单位(业主):指投资进行工程建设并承担首要安全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共同或协商明确建设期安全责任主体。
(五)街道(乡镇):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指引规定的备案受理及日常巡查主体。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管理原则
限额以下小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以街道(乡镇)属地管理为主,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
(三)闭环管理:实行“开工备案、过程巡查、完工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监管。
(四)社会共治:鼓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第三章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业主)主体责任清单
建设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一)备案报告责任:开工前,主动、如实向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施工信息备案。
(二)资质审查责任: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三)合同明确责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措施费用及违约责任。
(四)统一协调责任:对多个施工单位或复杂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五)风险告知责任:施工涉及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提前书面告知该场所管理单位。
(六)材料管控责任:采购的保温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防火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明令禁止的材料。应监督材料进场取样送检。
(七)费用保障责任: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督促检查责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动火作业审批。
(九)完工报告责任: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街道(乡镇)报告并办理销号手续。
(十)产权人督促责任:非产权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产权人应对工程情况知情并督促建设单位履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做到:
(一)持证合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
(二)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现场管理:
1、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实施封闭或隔离管理。
2、动火作业严格实行审批、监护、清理、检查流程。
3、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临时消防水源。
4、在人员密集场所内施工,须制定并演练应急疏散预案。
(四)人员管理:
1、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有效操作证件上岗。
(五)隐患治理: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六)危大工程管理: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按规定论证、验收。
(七)材料与设备:使用合格材料,施工机具设备保持安全状态。
(八)应急处置: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立即处置并报告。
(九)配合监管: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方监督检查,落实整改要求。
第四章备案、巡查与销号管理流程
第七条信息备案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在计划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提交《太原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见附件清单)。
(二)受理与核查:街道(乡镇)当场对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三)告知与发证:受理后,街道(乡镇)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提醒其主体责任。在《备案表》上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张贴于施工现场。
(四)信息报送:备案完成后,街道(乡镇)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信息同步至省厅相应平台。
第八条日常巡查检查
(一)巡查主体:以街道(乡镇)组织的巡查队伍为主力,社区、物业协助。
(二)巡查频率:对备案工程,应在开工初期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施工期间,根据风险等级进行不定期巡查,高风险项目应增加频次。
(三)巡查内容:重点检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可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进行规范化检查。
(四)问题处置:
1、发现未备案先开工的,责令暂停施工,督促限期备案。
2、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的,当场指出并督促立即或限期整改。
3、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可依据《常见违法情形》判定),立即责令停工,本辖区内项目在24小时内进行书面移送,各县(市、区)移送区级城管部门,市综改区、中北高新区、西山区区域内项目,移送各区建管部。
4、对拒绝、阻碍安全巡查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九条竣工销号流程
(一)申请:工程实际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原备案街道(乡镇)提交《竣工销号登记表》。
(二、)核实:街道(乡镇)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核实、查看照片或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工程已完工且主要安全隐患已消除。
(三)销号:核实无误后,街道(乡镇)在台账中予以销号,标志着该工程闭环管理结束。如有未整改完毕的安全问题,应督促整改完成后再行销号。
(四)逾期处理:对完工未及时申请销号的,街道(乡镇)应主动联系督促;对长期停滞的项目,经核实后可按实际情况予以特殊销号,并备注说明。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街道(乡镇)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条文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材料清单或规定各项材料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