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繁峙商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商会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商会正常运转,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商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会全体单位会员,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坚持公开、公平、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本商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监事单位:3000元/年
4.普通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章会费缴纳规定
第四条缴纳时间
每年1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五条新会员缴费
1.新会员正式获批入会后,须在15日内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2.每年7月1日(含)之后入会的会员,当年会费按50%收取。
第六条逾期管理
1.逾期3个月未缴纳会费,暂停会员各项权利;
2.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按照自动退会处理,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费用途
第七条会费仅限用于商会正常工作开展,主要范围:
1.办公场地、人员薪酬、日常运维等运营开支;
2.会员服务、商务对接、政策咨询、法务帮扶等服务支出;
3.联谊交流、经贸活动、招商推介、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
4.公益慈善、乡情帮扶、对外宣传等相关支出。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商会设立专用会费账户,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票据齐全。
第九条每年度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公示会费收支明细,接受全体会员、监事及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根据商会发展及会员意见,可按章程规定程序修订。
太原市繁峙商会
2026年 5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