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劳动者原因被辞退)、第四十条(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况)、第四十一条(因单位经营原因导致裁员的情况)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