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参加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陈丽琳集资诈骗案的庭审。由于案件过于简单,让我整个庭审一点激情都没有。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太原世纪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王府大厦,至2019年8月注销。吕某龙、张博云与被告人陈丽琳先后担任店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上述人员组织、培训业务员以打电话、散发传单等方式引诱客户进店,后业务员通过培训的话术宣称字画、纪念钞、金银制品等“收藏品”具有升值空间,谎称定期高价回购,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销售上述物品。在被害人要求回购、退货退款时,推脱拒不退款。涉及被害人28名。
2013年,被告人陈丽琳任上述公司业务员。2017年9月底,任公司店长、法定代表人,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丽琳培训、安排业务员以上述方式销售上述物品。经审计,被告人陈丽琳担任店长、法定代表人期间,涉及报案被害人19名,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576801元。
然而,从本案事实来看,有几个关键情节值得注意:
世纪鼎盛公司实际隶属于北京国一公司,类似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有105家。这些分公司均受北京总公司统一管理,包括产品采购、定价、销售话术与宣传文案乃至销售系统,均由北京国一统一控制。公司的设立、迁址等重大决策,陈丽琳也均未参与,她也不持有股份,只领取普通工资。在北京国一公司体系内,类似陈丽琳这样的店长约有数百人,而级别和收入高于她的人员可能多达上千人。
在实际经营中,所有销售款项直接汇入北京总公司账户,陈丽琳不直接经手资金,也未实际占有或处置涉案款项,对资金使用无决定权,分公司运营成本由北京总公司据实核拨。
检察机关指控她任店长、法定代表人期间的经营系集资诈骗,但陈丽琳任店长之后与之前,世纪鼎盛公司的经营方式没有任何改变。
关于退货问题,陈丽琳只负责将客户申请提交北京总公司审批,自身并无决定权。是否符合退换条件、是否退款,均由北京总公司决定。
此外,部分销售商品,如金银制品,目前确实已升值。且公司售价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同类商品价格。
至于公司存在上述不当销售行为,陈丽琳认为自己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实际上,其对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
我说此案“简单”,并非没有依据。根据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集资类犯罪中,如果行为人并非组织策划者,未实际占有、支配涉案资金,对资金无处置权,也不属于核心决策成员,几乎一定不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例如当年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便无一例分公司负责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理由便是上述理由。
而从我自己经手的多起类似案件来看,凡最初以集资诈骗罪指控的,最终都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大连张某杰案、胡某喜案、德州刘某洋案等,最初有的量刑建议甚至高达无期徒刑,但最终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此外,一些以普通诈骗罪起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得到重大调整。例如张家口张某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十多年徒刑,后我们经多方沟通,最终发回重审,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其余六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锦州李某文案虽未改变定性,但经二审,当事人刑期由十四年九个月大幅减为六年十一个月,其他涉案人员也在开庭后陆续获释。近期河南宋某奇案亦类似,一审以诈骗罪判刑十二年,经发回重审,检察机关主动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当事人得以“实报实销”。上述案件,指控金额多达数千万乃至数亿,而陈丽琳的指控金额,只一百余万元。其中还有部分实际上已经升值的金银制品。
而北京国一的分公司,总计一百余家,被实际处理者寥寥。
因此,对陈丽琳案的走向,我有信心不会出现意外,我也相信太原司法机关会依法公正处理。
尽管如此,我仍希望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梁学钢院长能够对此案给予一定关注。这并非出于对合议庭专业能力的不信任,而是希望避免在某些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司法惰性或惯性思维,确保案件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得到更加细致、妥当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