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律师丨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关键在实际用工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法院只看实际用工,不看合同名称!山西太原律师电话13453180151,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张师傅经朋友介绍,到某建材公司担任车间技术员,负责生产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入职时,公司拿出一份《劳务服务协议》让他签字,并表示“这就是个形式,大家都这么签”,张师傅也没有多想,便在协议上签了字。工作期间,张师傅每天早8点到晚5点半在公司上班,上下班均需打卡,每周工作6天。请假须提前向车间主任书面申请,未经批准缺勤按旷工扣款。工作中,他须遵守公司制定的《车间操作规程》,如操作失误造成损失,公司会从当月报酬中扣除相应金额。每月15日左右,公司通过负责人微信向他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2025年8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口头通知张师傅“不用再来上班了”,并称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张师傅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赔偿。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签了劳务合同,双方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标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法律上以“从属性”为根本判断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上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须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2、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该报酬构成劳动者主要生活来源。3、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组织体系,成为业务运行的组成部分。(二)合同名称与实质关系的区分原则
法律对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遵循“实质优于形式”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成立,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更不以合同名称为判断标准。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或“服务协议”,只要实际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实务区分
1、劳动合同的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服务关系;2、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须接受规章制度约束,劳务合同的服务方则无需接受管理;3、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固定报酬并缴纳社保,劳务合同通常按项目或按次结算费用,不产生社保缴纳义务;4、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务合同的终止则按约定或依合意解除。(四)“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典型特征
综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当实际用工具备以下特征时,即便签订了劳务合同,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2、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规章和纪律要求;3、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而非按次或按项目结算;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常规性业务,而非临时性、偶然性的外部项目;三、类案分析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立场高度一致,始终坚持以用工事实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类案一: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案
星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李某担任车间工程师。李某须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请假审批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公司以“工作能力不符”为由辞退李某后,以合同名称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其工作内容是公司生产销售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值得关注的是,公司自身出具的《辞退通知》中明确写有“解除劳动关系”字样,直接印证了双方真实用工关系的性质。法院最终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失业金损失等共计超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劳动关系认定。类案二: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保安员案(2024)京03民终14590号
某分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担任保安,月薪16800元,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按月规律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李某,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3600元。类案三:上海金山区院审理的保安员案(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770号
法院在该案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还要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在原告安排的地点担任保安,按月领取劳动报酬,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四、总结
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同的名称不是决定性因素,用工管理的实际状况才是判断依据。用人单位若试图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义务,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可能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额外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用工情况的材料。若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责任的情形,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用工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底线。如果实际需要的是长期、固定、接受管理的工作岗位,就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应义务;只有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项目外包等法定条件的临时性用工,才可以合法使用劳务协议。用工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管理事实,而非合同封面上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