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山楂无性繁殖的方法主要包括嫁接和扦插,生产繁殖出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实现授权品种基因的复制与传递。郭某在抖音发布视频销售“金如意”山楂苗,在绛县某苗木合作社处达成销售合意并收取定金,销售处标牌及收款二维码有绛县某苗木合作社的信息。郭某许诺销售、销售“金如意”山楂苗,绛县某苗木合作社繁殖、销售“金如意”山楂苗的行为成立。山楂苗与原告拥有授权的品种“金如意”名称相同,无有效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依法可认定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二被告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