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政办发〔2026〕4号
太原市杏花岭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全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4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遵循“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聚焦老年人服务的高频需求、供给短板和共性问题,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增强,养老服务设施科学合理布局、功能持续优化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更加有力,部门协作运行高效,资金投入科学精准,监管措施不断健全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机制
1.制定发布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发布《太原市杏花岭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项目、内容、类型标准及牵头落实部门等。服务项目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司法救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健康管理、旅游服务、城区交通、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最低社会保障、探访关爱服务、老年健身服务等。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太原市杏花岭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体局,各镇(街道)〕
2.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区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市级清单调整情况,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修订后发布实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公安杏花岭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税务局等〕
3.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结合实际执行省、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按照需求,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区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金民工程、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公安杏花岭分局,各镇(街道)〕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上级相关制度、流程和操作规范,从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划分能力等级。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互联互通、互认互享,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镇(街道)〕
6.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按照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试行)》(杏民发〔2023〕29号)要求,各镇(街道)常态化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建立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残联、区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各镇(街道)〕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区财政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统筹整合,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基本养老服务中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有机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立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筹资渠道,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8.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保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落实养老各项补贴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老年人旅游优惠服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惠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司法救助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各镇(街道)〕
9.健全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探索建立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确定长期照护范围、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适当提高护理标准,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0.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服务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和统一安排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对在社区提供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11.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医养服务、老年人保健服务、护理等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业专业技能人才。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落实省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激励补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从业满1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为其申报一次性入职奖励;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规定为其申报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2.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贯彻执行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晋民发〔2024〕36号)和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意见》(并民发〔2023〕55号)文件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城乡管理局,各镇(街道)〕
13.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职能定位,区公办老年福利院投入运营。对农村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升政府托底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健局,各镇(街道)〕
14.推进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区级建设示范性、综合性养老服务综合体、镇(街道)发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需建设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或提档升级农村日间照料中心,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服务,实现区有养老服务综合体、镇(街道)有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有嵌入式小微服务机构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5.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应无偿划拨或免费提供给属地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所需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培训疗养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转型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6.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为社区(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为辖区内失能、高龄、重病等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医疗护理等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7.加强老年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及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配置符合老年人运动特点的健身器材,为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文旅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18.加强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参战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督促公办养老机构制定完善养老院管理服务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9.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晋政办发〔2021〕41号),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大对社区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鼓励养老服务产业企业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探索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租借服务。〔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城乡管理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20.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全过程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步骤推动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避免出现重复改造,造成资源浪费。〔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21.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精准对接为老服务需求,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平台化展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为老服务,鼓励“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服务场景和实际需要,推广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等,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新模式,降低老年人运用数字技术难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数据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各镇(街道)〕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22.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公安杏花岭分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
23.推进标准化规范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国家标准和8个配套行业标准,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高标准建设区老年福利院,建成后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牢牢守住养老服务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推动落实或对接上级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基本养老服务及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监管。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凝聚社会共识。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共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内容的解读工作。
太原市杏花岭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基本养老金 |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区人社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养老费用,且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区法院 |
4 | 旅游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免费或享受优惠服务 | 60周岁(含)以上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65周岁(含60不含65)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 关爱服务 | 区发改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
6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要完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每年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区卫健局 |
7 | 乘坐城区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和城区轨道交通 | 关爱服务 | 区交通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为80-89周岁非低保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9 | 为9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9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0 | 为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1 | 高龄津贴 | 为城乡低保家庭8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 | 城乡低保家庭80周岁至99周岁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2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政府补贴,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13 | 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4 | 法律援助 |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 |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求助事项符合现行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 关爱服务 | 区司法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5 | 护理补贴 | 为城乡低保家庭60周岁至79周岁失能老年人发放补贴 | 为本区户籍60-79周岁城乡低保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且属于有就业意愿的就业重点群体范围的,参加养老护理等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有就业意愿且为就业重点群体的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17 | 最低生活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 19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经本人同意,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给予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1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优先办理入住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山西省银发养老服务集团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
医疗护理员
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
联系人:董老师
报名电话:19935169175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金阳南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