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律师吴华,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联系电话:13753128338】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精选裁判规则(十二)
062、参考案例: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子以确认。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认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査明的事实,结合田某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某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责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06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法律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系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乙公司于2010年2月3日签订《协议书》承包涉案工程,而再审申请人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承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064、房屋已全部出售,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能否获得支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红嘴子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对已竣工未出售的房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对已竣工部分已出售的房屋,承包人对未出售的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对全部出售的房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建一局作为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一局于2017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本案中被确认为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建一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期限,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回迁给“村民”,且已交付使用,故中建一局对该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367号
065、承包人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文泰公司原因造成宇洪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宇洪公司主张将工期延误损失确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
066、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工程”,应该指扣除了土地价值部分的“工程”,并不包括土地价值部分。所以,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
转自:类案同判规则
【免责声明】
感谢作者辛苦的创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山西商务律师吴华”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吴华律师现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并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西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副会长,并受聘担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企业改制及并购重组、国有股权和资产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做出了突出贡献。
手机:137 5312 8338
邮箱:wuhua@zrwqlaw.cn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关注账号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关注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