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红头文件。其中,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