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UTYUT”)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及共青团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们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增强同学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奋进篇章中书写青春色彩;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培育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间的交往与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七)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和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本会的一切规则、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一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六条 凡取得太原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章程的中国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提起申诉和请求帮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本会领导,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共青团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提议,获得常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通过,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代表同学并反映同学意见,向同学汇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学生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表决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六)收集代表提案,审议或转作意见或建议;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代表应按照代表条件和比例要求经各学院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结构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代表同学反映意见、提交提案并向同学汇报其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列席本会其他会议的权利;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对本会的工作行使决策监督权力,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应将有关本会的重大决定公告全体会员,建立合理渠道及时公开本会工作情况。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对学生会有关工作有质询权。
第十三条 经校团委推荐,报请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通过,校党委批准,本会聘请一名校团委专职教师为秘书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秘书长可根据本章程和实际情况建议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帮助学生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做出重要工作决策。
第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
第十五条 本会基层组织包括各学院学生会及下属各班级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并接受校学生会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可以对各基层学生会组织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并统筹、协调全校各基层学生会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条例召开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民主产生其工作机构和领导,其结果须报经学院党委及本会批准、其机构设置及主要规章条例须报本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有义务执行本会决议,并应当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配合校学生会工作,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出席主席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经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决议,本会有权撤销各学生会的不恰当决定、决议,在与相应学院党委商得一致后,有权免去各学院学生会组织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太原理工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在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