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于2026年3月25日前通过邮箱、信件或电话等方式向我中心反馈。
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sxtygjj77@163.com
2.联系电话:0351-6860869
3.邮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63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依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其执法主体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条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裁量权。行使裁量权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同。
(三) 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 程序合法原则。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 单位在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通知书载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整改事项,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定未造成职工投诉、群体信访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超过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应当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超过24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200个以上的。
(三)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自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称的“以下”、“未超过”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本规则所称的责令限期办理期限,自《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七个工作日。期限届满遇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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