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部分物业“主动”撤离,还有的物业离场是在业主集体维权奔走多年后,被业主“赶走”的。在很多人的固有印象中,业主在物业服务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个体维权成本高,集体行动难以组织,走法律途径周期长、举证难。但现在,这种业主被动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太原今年出现的多个离场物业事件中,有些物业贴出的撤场公告虽然显示为物业企业主动离场,但山西晚报·山河+记者了解到,其背后有大量业主多年维权、多方奔走的推动因素,迫使物业公司不得不离场。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为我省业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标准。山西晚报·山河+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多个层面强化了业主的权利主体地位,不仅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任期等规定,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还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顽疾,细化了申请条件和流程。最关键的是,《条例》明确了业主“解聘权”的行使路径。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意味着,只要业主能够有效组织起来,依法“炒掉”不满意的物业不再是难事。
太原早在2024年底便印发了《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办法(试行)》,无论是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还是小区居民不满意物业企业服务要求辞退,都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有序,平稳交接。业内人士介绍,新规实施以来,其效应正在逐步释放。“很多更换物业的案例,正是依托新法赋予的权利,即使是新成立的业委会也能向原物业公司发出‘逐客令’。”一名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最终很多物业选择了主动撤离,但这同样是业主权利行使的结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的良性运转不仅在于业主的权利觉醒,也离不开理性参与和履约配合。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在享有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这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义务。与此同时,业主也应当避免盲目追求过低物业费,价格过低往往难以支撑规范的服务标准,长期来看反而损害小区整体利益。在业主缴费的监管方面,山西省新修订的条例虽然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欠费行为的强制手段,但通过强化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和信息公开制度,实际上构建了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条例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公示其物业费交纳情况,业委会的履职情况、成员支付物业费等信息也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这一机制将缴费行为与业委会成员的履职资格挂钩,形成来自邻里的监督压力,有助于推动业主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对于广大业主而言,权利的觉醒只是第一步,如何理性行使手中权利、与物业企业建立良性互动、在监督服务的同时履行缴费义务,将是未来更长远的课题。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业主的觉醒,不能只是体现在把不满意的物业‘炒掉’,更体现在懂得如何用好手中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只有当每一个业主都成为理性的参与者,物业服务才能真正回归本质,市场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