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确保全区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凡家中有亲属已离世但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在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报对象
上党区户籍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居民。
三、户口注销申报要求
(一)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抚养人持以下材料申报注销户口:
1.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死亡的下列文书之一:
(1)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以上材料有一个即可)
(二)特殊情形下,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
四、户口注销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死亡人员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五、申报时间逾期处理
对逾期未主动申报、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家属的,公安派出所将通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比对核实信息,在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户口。
六、法律责任告知
(一)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好死亡公民户口注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此次核查清理工作,主动申报、及时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户籍咨询电话:
韩店派出所:0355-8095805
郝家庄派出所:0355-8203233
苏店派出所:0355-8255110
荫城派出所:0355-8289677
八义派出所:0355-8279707
西火派出所:0355-8262110
东和派出所:0355-8085110
北呈派出所:0355-8085889
西池派出所:0355-8222110
南宋派出所:0355-8257610
特此通告。
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