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长治市博物馆
馆内研学和社会讲解秩序的
通 知
为进一步规范长治市博物馆馆内研学和社会讲解秩序,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公众参观权益,维护博物馆安全有序的参观环境,现就社会机构和社会人士在长治市博物馆开展讲解和研学活动通知如下:
一、未经馆方许可,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不得在馆内开展研学和讲解活动。
二、确因工作需要在馆内开展研学、讲解活动的社会机构和个人,须提前3日向长治市博物馆公众服务部提出申请,报备讲解词、讲解人员、听讲人数、活动流程、团队参观安全责任书等材料,经馆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入馆讲解。团队参观安全责任书(见下方链接),以上材料一并发送至邮箱:czsbwg259@126.com。
三、从事社会教育事业3年(含)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可申请馆内基本陈列展览临时讲解证。
四、获准入馆讲解的馆外社会机构负责人员,须于入馆讲解当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治市博物馆服务台领取临时讲解证,讲解人员需佩戴讲解证在核准区域讲解以及研学活动。
五、馆外社会机构讲解人员须服从本馆现场工作人员管理,遵守长治市博物馆相关规定,严禁大声喧哗、严禁使用外置扬声器等电子设备,影响观众正常参观秩序。
六、凡未经许可擅自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未按要求进行讲解活动报备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人员,长治市博物馆有权终止其讲解行为并责令离馆。对拒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参观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及其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长治市博物馆所有。
长治市博物馆
2026年1月21日